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1條的內容,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司法院於前條筆試完成後,應就筆試及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提請本會進行口試: 這一條規定了司法院在筆試完成後,應該對筆試及格者進行相關事項的處理,包括公開申請人姓名、進行品德調查以及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等。這些資料將被提供給本會進行口試的評估。 參考資料: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司法院在進行遴選前,需要進行的相關事項包括公開申請人姓名、進行品德調查等。 2. 前項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準用口試規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 這一條規定了口試的評分準則,參照了相關的口試規則。根據規定,滿分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六十分。如果有多位口試委員,則以平均分數作為評估標準。 參考資料: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口試的評分準則參照了相關的口試規則。 3. 本會應就甄試總分達六十分以上者,視缺額情形,按甄試總分高低擇優錄取,算至缺額人數若有二人以上甄試總分相同者,均予錄取。但口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這一條規定了本會應該根據甄試總分達到六十分以上的人數來進行擇優錄取。如果有兩人以上的甄試總分相同,則均應予以錄取。但是,如果口試成績不及格的話,則不予錄取。 參考資料: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本會應該根據甄試總分達到六十分以上的人數進行擇優錄取。 4. 第三項甄試總分相同時,按加考科目成績排名;無加考科目或加考科目成績相同時,按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排名;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這一條規定了當甄試總分相同時,應根據加考科目成績來進行排名。如果沒有加考科目或加考科目成績相同,則按照民事書類製作和刑事書類製作科目的平均成績進行排名。如果民事書類製作和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相同,則按照入場證號碼的順序進行排名。 參考資料: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當甄試總分相同時,應該根據不同的考試科目和成績進行排名。如果成績相同,則按照入場證號碼的順序進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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