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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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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於前條筆試完成後,應就筆試及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提請本會進行口試: 一、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二、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三、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2. 2.前項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準用口試規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
  3. 3.本會應就甄試總分達六十分以上者,視缺額情形,按甄試總分高低擇優錄取,算至缺額人數若有二人以上甄試總分相同者,均予錄取。但口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4. 4.第三項甄試總分相同時,按加考科目成績排名;無加考科目或加考科目成績相同時,按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排名;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1條的內容,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司法院於前條筆試完成後,應就筆試及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提請本會進行口試: 這一條規定了司法院在筆試完成後,應該對筆試及格者進行相關事項的處理,包括公開申請人姓名、進行品德調查以及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等。這些資料將被提供給本會進行口試的評估。 參考資料: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司法院在進行遴選前,需要進行的相關事項包括公開申請人姓名、進行品德調查等。 2. 前項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準用口試規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 這一條規定了口試的評分準則,參照了相關的口試規則。根據規定,滿分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六十分。如果有多位口試委員,則以平均分數作為評估標準。 參考資料: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口試的評分準則參照了相關的口試規則。 3. 本會應就甄試總分達六十分以上者,視缺額情形,按甄試總分高低擇優錄取,算至缺額人數若有二人以上甄試總分相同者,均予錄取。但口試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這一條規定了本會應該根據甄試總分達到六十分以上的人數來進行擇優錄取。如果有兩人以上的甄試總分相同,則均應予以錄取。但是,如果口試成績不及格的話,則不予錄取。 參考資料: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本會應該根據甄試總分達到六十分以上的人數進行擇優錄取。 4. 第三項甄試總分相同時,按加考科目成績排名;無加考科目或加考科目成績相同時,按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排名;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這一條規定了當甄試總分相同時,應根據加考科目成績來進行排名。如果沒有加考科目或加考科目成績相同,則按照民事書類製作和刑事書類製作科目的平均成績進行排名。如果民事書類製作和刑事書類製作科目平均成績相同,則按照入場證號碼的順序進行排名。 參考資料: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當甄試總分相同時,應該根據不同的考試科目和成績進行排名。如果成績相同,則按照入場證號碼的順序進行排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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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1 條規定:「司法院於前條筆試完成後,應就筆試及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提請本會進行口試: 一、以適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