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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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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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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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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書類審查。 二、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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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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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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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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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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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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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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