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2 條》规定,司法院在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后,需将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对通过資格審查的申請者,应进行以下事項的办理:一、書類審查;二、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第一項的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有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为審查委員,根据全体委員評定的成绩进行评估,平均成绩达到七十分为及格。 经过依照第二項规定的審查及格者,司法院应将相关資料提请本會(指司法人員遴選委員會)根据缺額情况进行优选和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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