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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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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書類審查。 二、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之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3. 3.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2 條》规定,司法院在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后,需将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对通过資格審查的申請者,应进行以下事項的办理:一、書類審查;二、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第一項的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有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为審查委員,根据全体委員評定的成绩进行评估,平均成绩达到七十分为及格。 经过依照第二項规定的審查及格者,司法院应将相关資料提请本會(指司法人員遴選委員會)根据缺額情况进行优选和遴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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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2 條規定:「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