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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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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
  2. 2.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3. 3.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4. 4.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3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司法院可以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 2. 各法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和各地方律師公會可以經過決議提名資深優良律師作為法官候選人。 3. 司法院在確定主動推薦人選或者認可建議人選後,必須徵得其同意並請其提交相應的文件,然後提交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4. 審查小組完成審查後,司法院應該立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程序。 關於這部法規的相關資料,我找到了兩個相關的參考資料,分別是「司法院民事裁判小組編緝(107年)」和「司法院民事裁判小組編緝(108年)」。根據這些參考資料,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如果某法院決議向司法院提出一位資深優良律師作為法官候選人,該法院必須經過法官會議的決議,然後提交建議給司法院。

  • 律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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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3 條規定:「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