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3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司法院可以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 2. 各法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和各地方律師公會可以經過決議提名資深優良律師作為法官候選人。 3. 司法院在確定主動推薦人選或者認可建議人選後,必須徵得其同意並請其提交相應的文件,然後提交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4. 審查小組完成審查後,司法院應該立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程序。 關於這部法規的相關資料,我找到了兩個相關的參考資料,分別是「司法院民事裁判小組編緝(107年)」和「司法院民事裁判小組編緝(108年)」。根據這些參考資料,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如果某法院決議向司法院提出一位資深優良律師作為法官候選人,該法院必須經過法官會議的決議,然後提交建議給司法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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