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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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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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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
律師
轉任法官。
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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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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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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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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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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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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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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