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
  2. 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3.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4.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