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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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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2. 2.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3. 3.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項資格可以申請轉任法官: 1. 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並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並有法律專門著作的人,經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2. 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並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並有法律專門著作,且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卓越聲譽或具體貢獻(資深優良專任教授),經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可以由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根據以上規定,已具備相關教學經驗並符合資格的人,可以依照適用的進用方式進行轉任法官的程序。參考資料: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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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4 條規定:「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