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項資格可以申請轉任法官: 1. 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並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並有法律專門著作的人,經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2. 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並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並有法律專門著作,且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卓越聲譽或具體貢獻(資深優良專任教授),經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可以由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根據以上規定,已具備相關教學經驗並符合資格的人,可以依照適用的進用方式進行轉任法官的程序。參考資料: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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