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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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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於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2. 2.前項第一款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3. 3.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5條,司法院在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的申請後,應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進行下列事項: 1. 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對申請者的專門著作進行評定,評分總和平均分數需達到70分及格。 2.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事項:包括對申請者的品德調查,並可以函請檢察署和申請人曾任職的機關(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相關資料。 經過以上審查及格者,司法院將提交本會視法官缺額情況進行遴選。 參考資料: -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5條 - 司法院官方網站對法官遴選程序的介紹及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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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5 條規定:「司法院於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