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5條,司法院在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的申請後,應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進行下列事項: 1. 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對申請者的專門著作進行評定,評分總和平均分數需達到70分及格。 2.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事項:包括對申請者的品德調查,並可以函請檢察署和申請人曾任職的機關(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相關資料。 經過以上審查及格者,司法院將提交本會視法官缺額情況進行遴選。 參考資料: -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5條 - 司法院官方網站對法官遴選程序的介紹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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