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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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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
  2. 2.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
  3. 3.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4. 4.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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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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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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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6 條規定:「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司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