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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
  2. 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
  3.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4.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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