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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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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
懲戒
法院法官時,
準用
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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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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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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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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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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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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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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