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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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