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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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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人員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一、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者。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者。
  2. 2.第九條第三項之資深優良律師及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條文,我無法回答您第一個問題,因為提供的上下文並未包含「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8條」的內容。該法規在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被提及。如果您可以提供更多關於這條法規的內容,我可以提供相關的釋義。 Regarding the second question, the context does not provide any information about the specific law or regulation requested. Thus, I cannot provide an answer without additional relevant information.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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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8 條規定:「下列人員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一、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