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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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公共治理議題與社會發展政策相關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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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辦法第3條,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指的是以從事公共治理議題與社會發展政策相關業務為目的,並且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的信託。這類信託的設立及受託人需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進行。現行沒有找到具體相關的範例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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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