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10 條規定了視為不遲延案件的情況及相關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的三個項目,如果案件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視為不遲延案件: 1. 案件被列管於懲戒法院,並按照案件收案的先後順序進行編列。 2. 注意案件的事由是否已經消滅,若已消滅,應立即依法進行處理,並儘速結案。 3. 在經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和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並計算結案所需的天數,扣除原因發生日期至消滅日期的時間。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在懲戒法院被列管並編列後,案件的事由已經消滅,懲戒法院應立即進行處理並盡快結案。在結案時,需要計算案件從原因發生日期至消滅日期之間的天數。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案件及時處理,並確保案件的處理時間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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