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1條的規定,針對公務員在接受免除職務處分後,是否將他懲戒處分執行的情況,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如果公務員除了被免除職務之外,還受到其他懲戒處分,則不需要執行其他懲戒處分。不過,如果公務員除了被免除職務之外,還受到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罰款處分,則以上述兩種處分為例外,仍需要執行。 2. 如果公務員在接受撤職、休職、降級或減俸的懲戒處分後,又被免除職務的處分,則需要立即執行免除職務的處分。 3. 如果公務員在接受撤職的處分後,又被休職、降級或減俸的懲戒處分,則在重新任職時,需要執行休職、降級或減俸的處分。 4. 如果公務員在接受休職的處分後,在休職期間結束之前,又被撤職的懲戒處分,則需要立即執行撤職的處分;對於休職,則在重新任職時,需要繼續執行休職。 5. 如果公務員在接受休職的處分後,又被降級或減俸的懲戒處分,則在復職時,需要執行降級或減俸的處分。 6. 如果公務員在接受降級或減俸的處分後,在處分執行完畢之前,又被撤職或休職的懲戒處分,則需要立即執行撤職或休職的處分;對於降級或減俸,則在重新任職或復職時,需要繼續執行降級或減俸。 以上解釋是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1條的內容進行的,這項法規是用來界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的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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