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務員在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的期間,應按照曆書計算。 - 範例:例如,一位公務員因受到懲戒而被限制不得晉升為主管,他在任期結束後需要等待一定的期間才能再次晉升。 2. 公務員在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的期間停止進行,如果公務員在該期間內選擇留職停薪、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則該停止進行的期間將從公務員復職或再次任職的日期起重新計算。 - 範例:假設一位公務員因受到懲戒而被限制不得晉升為主管職位,他在此期間選擇了留職停薪。然後,該公務員在此期間結束後選擇了再次回到工作崗位。根據第二款的規定,他回到工作崗位後,之前被停止進行的期間將被納入計算。 以上是對《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2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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