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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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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依曆計算。
  2. 2.公務員於前項期間留職停薪、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者,其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停止進行,並自其復職或再任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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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務員在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的期間,應按照曆書計算。 - 範例:例如,一位公務員因受到懲戒而被限制不得晉升為主管,他在任期結束後需要等待一定的期間才能再次晉升。 2. 公務員在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的期間停止進行,如果公務員在該期間內選擇留職停薪、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則該停止進行的期間將從公務員復職或再次任職的日期起重新計算。 - 範例:假設一位公務員因受到懲戒而被限制不得晉升為主管職位,他在此期間選擇了留職停薪。然後,該公務員在此期間結束後選擇了再次回到工作崗位。根據第二款的規定,他回到工作崗位後,之前被停止進行的期間將被納入計算。 以上是對《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2條的釋義。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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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依曆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