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記過:得一次或二次。一年內不得晉敘。
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扣月俸。
2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懲戒。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記過一次或兩次➡️一年內不得晉敘
一年記過三次➡️降一級改敘or無級可降,按差額減俸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一次或二次」、「一年內不得晉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