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18 條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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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規範記過處分:記過後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直接降一級改敘。
Q · 公務員被記過會怎樣?影響多大?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公務員被記過後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等同凍結職涯一年。最致命的是「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直接降一級改敘,且機關自行記過與懲戒法院判決記過會合併計算。民國 109 年修法後明確化懲戒法院得一次判「記過二次」,等於離降級紅線只剩一格。
白話解讀
公務員圈裡有句話:「申誡像感冒,記過像扭傷,降級像骨折,撤職像截肢。」記過的位置很關鍵,它是公務員職涯中第一個會「卡住未來」的處分。被記過後一年內,晉敘不能、陞任不能、調主管職也不能。一年內被記三次,直接降一級改敘,這在公務體系裡幾乎等同於職涯被按下重置鍵。更狠的是民國 109 年修法後,明確了懲戒法院可以一次判「記過二次」,等於一張判決書直接讓你離降級只剩一步。對民眾來說,這條的意義是:當你看到公務員被「記過」的新聞,那不是被罵兩句而已,那是他未來一年的晉升、調動、加薪全部被凍結。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規範「記過」處分之內容與法律效果。記過可分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凍結被付懲戒人之晉敘、陞任及主管職務遷調權利;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現職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時準用第 15 條第 2 項。記過為介於申誡與降級之間的中度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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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懲戒法院判的「記過」和機關自己記的「記過」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懲戒法院判決的記過是「懲戒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機關自行記過是「行政管理上的處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兩者性質不同,但本條第 3 句「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的計算,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包括機關內部記過和懲戒記過的累計。被懲戒法院判記過後,自己機關不應該再就同一行為記過(一行為不二罰),但若是另外的行為會分別計算。
Q2記過二次和記過兩次有什麼差別?▾
「記過二次」是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新修正規定,在一張判決書中諭知的處分,視為一次懲戒(民國 109 年明文化);「記過兩次」可能是不同時間點分別發生的兩個獨立記過。法律效果上,記過二次累計效應更接近「一次記過二次」,而非累積到三次直接降級。實務上律師會幫被付懲戒人爭取「記過一次」而非「記過二次」,因為距離三次降級的紅線多了一格空間。
Q3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規範什麼?▾
規範記過處分內容與法律效果:記過後一年內凍結晉敘陞任遷調主管,三次累積降級。
Q4什麼叫「記過累計三次」?▾
一年內合併計算機關自行記過與懲戒法院判決記過的次數達三次,自動觸發降一級改敘。
Q5記過跟申誡哪個重?▾
記過重。申誡僅書面警告無實質凍結效果,記過會凍住一年內所有晉升調動權利。
Q6記過跟降級有什麼差別?▾
記過是凍結(一年不晉升),降級是實質減薪(俸級降 1-2 級且 2 年不晉敘),降級遠重於記過。
Q7公務員被記過怎麼申訴?▾
懲戒法院判決於 20 天內聲明上訴,機關自記則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30 日內)。
Q8記過會扣多少錢?▾
記過本身不直接扣錢,但凍結晉敘等於凍薪,間接影響退休俸基準,長期傷害難以估算。
Q9怎麼證明記過違法?▾
蒐集程序違法證據(未通知陳述意見、未送達正式處分書)、實體違法證據(事實認定錯誤)、主張比例原則違反。
Q10公務員被記過後該怎麼自處?▾
立即查閱機關考績規定確認申復權,一年內絕對避免再被記過,主動與主管溝通了解對升遷的影響。
Q11記過 vs 考績乙等差在哪?▾
考績乙等只影響當年年終獎金,記過凍結未來一年所有晉升調動權利,更具即時與長遠殺傷力。
Q12懲戒法院記過 vs 機關記過差在哪?▾
前者是懲戒處分(依本法),後者是行政管理處分(依考績法),但「一年三次」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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