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規定降級依俸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無級可降者減月俸二年。
Q · 公務員被降級會怎樣?退休金會不會少領?
俸級永久改敘,二年內禁晉升,退休金基數被砍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降級不是降職稱,是把現職俸(薪)級往回降一級或二級改敘,且自改敘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被降的俸級成為新基數,未來每次加薪、晉升、退休金計算全部以新基數起算。已在最高俸級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月俸二年。一級之差經三十年累積,退休金可能差到上百萬。
降級是公務員世界裡最被低估、卻可能影響一輩子退休金的處分。被降一級或兩級,不是降一個職稱、不是調個位置,是你的「俸(薪)級」往回退。聽起來只是少領一點錢?算清楚這筆帳:俸級是你未來每一次加薪、每一次晉升、最後退休金的計算基數。降一級可能讓你退休時少領上百萬。而且本條還疊加兩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主管的限制,等於把你的職涯往後推了至少兩年。第二項是個容易被忽略的設計:如果你已經是最低俸級「無級可降」,怎麼辦?按每級差額減月俸,期間兩年。這不是「逃過一劫」,是換一種方式扣回來。三段制度一環扣一環,每一環都針對特定逃避手段。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為降級處分之法律效果規定,係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列十種懲戒處分之一。降級依現職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月俸,期間二年。本條處分介於減俸與撤職之間,具有永久改敘俸級的長期效果,並對職涯發展設下二年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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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俸是短期扣薪(六個月到三年,比例 10%-20%),結束就回復原狀。降級是永久改敘俸級,沒有結束的概念,要靠後續晉敘才能慢慢爬回來,而且二年內不能晉敘。算總帳的話,降一級的長期傷害經常大於減俸三年。如果可以選,多數情況選減俸對長期更划算。
本條第二項早就堵死這條路。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月俸,期間二年。等於用減俸的方式具體化降級效果。對最高俸點者來說,這個二年減月俸結束後,因為俸點本身沒變,未來退休金計算反而比真的被降級的人輕。所以高階公務員寧可被「無級可降」也不要被降到還有級可降的位置。
會,而且影響非常大。俸級是退休金計算的基數,降一級不是只少領現在的月薪幾千塊,而是把未來每次加薪、每次晉升、最後退休金的起算點全部往下砍。實務上估算,降一級對距退休 25-30 年的中階公務員,總退休金差額可能達上百萬。律師建議在懲戒程序中盡力爭取從降級改為減俸。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將現職俸(薪)級降一或二級重新敘定,俸級永久改變,並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
機關依懲戒判決正式變更俸級之日,二年禁令期間自此日起算。
按每級差額減月俸,期間二年。用減俸方式具體化降級效果,立法者堵死最高俸級者的逃生口。
向人事單位申請降級前後俸級對照表,乘上退休金基數係數與預期領取年數,估算終身總損失。
30 日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64 條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機關執行計算錯誤則 30 日內依保障法第 30 條提復審。
二年禁令屆滿後第一個考績期主動爭取甲等晉敘,必要時評估改任轉調以加速回升。
依本法第 21 條,再任時以再任之級俸繼續執行未完之降級處分。
長期看降級遠超減俸。減俸期滿俸級回復;降級則永久改敘,影響未來每次加薪與退休金基數。
撤職撤其現職並停止任用一至五年;降級保留公務員身分但俸級永降,職涯延續但被砍底。
| 比較面向 | 降級 | 減俸 | 休職 | 撤職 |
|---|---|---|---|---|
| 處分性質 | 永久改敘俸級 | 短期扣薪 | 暫停職務並停俸 | 撤其現職並停止任用 |
| 期間 | 改敘永久 + 二年禁晉敘 | 六月至三年 | 六月至三年 | 一至五年 |
| 對退休金影響 | 永久改變基數,影響最深 | 僅期間內降低,期滿恢復 | 期間不計年資 | 停止任用期間不計年資 |
| 對職涯影響 | 二年禁晉敘陞任遷調主管 | 原則不影響職務 | 期間不得任職 | 停止任用期間不得任公務員 |
| 長期總成本 | 極高(被時間放大) | 中(時間有限) | 高(年資斷層) | 極高(職涯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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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機關應將原送文件抄交被付懲戒人,並指定期間命其提出申辯書,於必要時,並得命其到場質詢。 被付懲戒人不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遵命到場者,懲戒機關得逕為懲戒之議決。
懲戒機關應將原送文件抄交被付懲戒人,並指定期間命其提出申辯書,於必要時並得命其到場質詢。 被付懲戒人不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遵命到場者,懲戒機關得逕為懲戒之議決。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係由原法第七條移列,並增設不得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規定。又原規定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予以減俸,實效不彰,爰修正為一年內記過三次者,降一級改敘,較為適當。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軍人待遇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降級人員係改敘(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爰將第一項「俸給」修正為「俸(薪)級」,並配合修正第二項。 三、本條之「升職」、「調任」用語,參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四條規定修正為「陞任」、「遷調」。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懲戒機關應將原送文件抄交被付懲戒人,並指定期間命其提出申辯書,於必要時,並得命其到場質詢。 被付懲戒人不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遵命到場者,懲戒機關得逕為懲戒之議決。
懲戒機關應將原送文件抄交被付懲戒人,並指定期間命其提出申辯書,於必要時並得命其到場質詢。 被付懲戒人不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遵命到場者,懲戒機關得逕為懲戒之議決。
本條係由原法第七條移列,並增設不得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規定。又原規定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予以減俸,實效不彰,爰修正為一年內記過三次者,降一級改敘,較為適當。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軍人待遇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降級人員係改敘(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爰將第一項「俸給」修正為「俸(薪)級」,並配合修正第二項。 三、本條之「升職」、「調任」用語,參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四條規定修正為「陞任」、「遷調」。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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