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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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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級
,依受
懲戒
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
改敘
;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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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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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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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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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6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8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再審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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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執行 §9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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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降級: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後,二年內不得晉敘。 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二年。 2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懲戒。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II: ❗️「兩年內不得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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