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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