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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10001998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現任非主管兼任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人員經懲戒記過生效後,得續兼任該任務編組主管職務,無違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內政部警政署 101 年 8 月 22 日警署人字第 1010120878 號【來文詢問內容】現任非主管兼任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人員經懲戒記過壹次生效後,得否續兼任該任務編組主管職務?

【本會函覆要旨】貴署所屬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為應業務需要,成立任務編組秘書室,兼任該秘書室之主任並非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人員,亦未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惟實際負領導責任。該秘書室主任由秘書陳員兼任時,經移送本會議決懲戒處分記過壹次,目前由其續兼任該任務編組主任職務,尚無違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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