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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900014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9~17 條規定參照,如認受懲戒處分人員,同一年度服務機關敘獎累計達 1 大功 2 次以上,年終考績並列甲等,有不合法、不公允情形,應請主管公務人員考評機關研究,如何修法,以資因應。與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執行效果事宜,似無關聯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司法院秘書長 99 年 6 月 9 日秘台人三字第 0990012683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監察院函請本院就經貴會議決受懲戒處分人員,同一年度服務機關敘獎累計達 1 大功 2 次以上,年終考績並考列甲等,是否合法、公允提供意見乙案,因涉及公務員懲戒效力問題,爰請研議具復。

【本會函覆要旨】按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對於被付懲戒人所受懲戒處分之種類及其執行之內容與效果,均於第二章懲戒處分章(第 9 條至第 17 條)規定甚明。如第 12 條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第 13 條規定: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第 14 條規定: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等等是(詳見法條全文)。基上規定,被付懲戒人縱因違失行為受懲戒處分,除依上開規定執行其所受之懲戒處分外,並未規定被付懲戒人之考績應如何考核之事宜。考其理由,乃因公務員之年度考績係以該公務員當年度之工作服務表現為依據,而被付懲戒人因其違失行為被移送本會審議,或已非行為時之當年度,或本會審議議決應受懲戒處分時,亦已非被付懲戒人行為時之當年度,從而,應否將其所受之懲戒處分事由,作為被付懲戒人該年度考績評核之依據,不無疑義。綜上所述,本問題,如認受懲戒處分人員,同一年度服務機關敘獎累計達 1 大功2 次以上,年終考績並列甲等,有不合法、不公允之情形,應請主管公務人員考評之機關研究,如何修法,以資因應。與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之執行效果事宜,似無關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900014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4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9~17 條規定參照,如認受懲戒處分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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