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文字第 1060000178 號
要旨
放寬主管人員受降級處分後,不可調任同一職務列等之其他主管職務建議乙案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司法院 106 年 5 月 24 日院台廳行二字第 1060012890 號。
【來文詢問內容】新竹縣政府建議:原任主管職務人員受降級處分後,機關首長因考量其原任之主管職位似有不適,欲調整調任至同一職務列等之其他主管,其實質上僅係業務之調整,建請放寬允許調任。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所稱「調任主管職務」,當然包括平調其他主管職務在內。至原任主管職務人員,其受降級之懲戒處分後,機關首長欲調整調任至同一職務列等之其他主管,有違前開規定,亦屬不許。為本會歷年所持之見解,並無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