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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