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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 台會議字第 11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對於已停職而受免刑宣告之公務員,如經懲戒而未受撤職休職處分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之規定,應准許其復職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來文詢問內容】因案停職人員經判決免刑確定,可否復職。

【本會函覆要旨】查已停職而受免刑宣告之公務員,申請復職,公務員懲戒法尚無限制規定。但依同法第 25 條(即現行法條為第 32 條)下半段之規定,就同一行為,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該已停職而受免刑宣告之公務員,如經懲戒而未受撤職休職處分者,依同法第 16第 3 項(即現行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應許其復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0 台會議字第 11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10 月 31 日發布,要旨:對於已停職而受免刑宣告之公務員,如經懲戒而未受撤職休職處分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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