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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參字第 3534 號
要旨
已受科刑之判決,雖停止職務原因消滅,仍不得復職
全文內容
本件臺灣省政府原呈所述公務員某甲,因偽造文書被判處拘役三十日,已發監執行二十二日,其餘刑期獲准易科罰金一節,其在拘役執行中時,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之宣告執行中者」,固為當然停止職務。至其後改為繳納罰金,則停止職務原因消滅,但已受科刑之判決,依同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似得不予復職,倘某甲業經復職再予免職,似尚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