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規定罰款處分,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由懲戒法院依違失情節裁量。民國 104 年新增。
Q · 公務員被懲戒罰款是什麼?金額多少?怎麼決定?
懲戒法院裁量決定,一萬到一百萬。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罰款為民國 104 年新增之懲戒處分種類,金額自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由懲戒法院依違失情節、所得利益、被付懲戒人經濟狀況綜合裁量,並參酌本法第 10 條之審酌標準。此處分屬「中間刑度」,可獨立適用,特別在退休後始被追懲的案件中常為唯一可實際執行之手段。
公務員犯錯被懲戒,過去只有降級、記過、申誡這幾招,沒辦法精準打到「錢包」。民國 104 年新增了「罰款」,金額從一萬到一百萬。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是懲戒處分中少數可以「獨立執行」的工具:被懲戒的公務員可能不需要被免職、不需要被降級,但要直接從口袋掏錢出來。對民眾的意義在於:當你看到某個公務員行為失當卻又「罪不至撤職」時,這條提供了讓他付出真實代價的中間選項。對公務員自己來說,這是新的紅線:以前覺得「頂多被記個過」的小違失,現在可能變成幾十萬的真金白銀。
罰款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規定之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依職權裁量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金額。係民國 104 年修法新增之處分種類,填補申誡至撤職間之中間刑度,使懲戒光譜更為連續,亦為退休公務員違失追懲之主要可執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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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要被懲戒人自己繳納,不是直接從薪水扣。繳納方式和強制執行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及準用行政執行法。如果不繳,可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財產。實務上很多人收到罰款判決後選擇分期繳納或聲請暫緩執行,但不繳的後果是直接被執行扣押財產。
會。對於涉及重大金額利益輸送、影響廣泛的違失案件,懲戒法院確實會判到接近上限。但更常見的是中段(10-50 萬)的判決。罰款額度受違失情節、所得利益、被付懲戒人經濟狀況綜合影響。律師爭取從輕的主要籌碼是行為情節相對輕微和已主動補救。
刑事罰金是法院依刑法判決,列入犯罪紀錄;懲戒罰款是懲戒法院依本法判決,列入公務員懲戒紀錄。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刑法和公務員義務,會分別由刑事法院和懲戒法院處理,兩種處罰並行不悖。被刑事判罰金 30 萬,並不能免除懲戒法院再判罰款 50 萬。
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判決科處的金錢處分,金額一萬到一百萬,民國 104 年新增。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由懲戒法院依違失情節綜合裁量,非按俸給固定比例。
「罪不至撤職」但「重於申誡」的違失,例如收受廠商招待、輕度違反廉潔義務、執行職務刁難等中度違失。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增訂施行,民國 109 年配合懲戒法院更名整體修法保留。
20 日內聘請熟悉公務員懲戒程序之律師、準備答辯、蒐集從輕事證(主動退還、悔過書、配合調查)。
可。對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於判決送達 20 日內向懲戒法庭第二審聲明上訴。
由被懲戒人自行繳納,得聲請分期;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財產(扣押、拍賣)。
向監察院檢舉或向其服務機關政風單位申訴;附具體事證與「不當得利金額」可提高罰款金額。
減俸從現職月俸扣 10%-20% 持續 6 月-3 年,前提要在職;罰款一次科處可獨立執行,退休後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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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投以上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禠奪公權刑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受降級或減俸之人如已離職,已無級可降,無俸可減,若嗣後不再任職,故無從執行,惟如再任職時,依司法院院字第二四五一號解釋: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已去職者,其所受減俸或降級處分,應以其再任官職時所任職務之俸級執行。爰著為明文,以免執行上發生疑義。
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罰款係本法新增之懲戒處分種類,爰於本條明定罰款金額之範圍,以資適用。
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投以上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禠奪公權刑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一、本條係新增。 二、受降級或減俸之人如已離職,已無級可降,無俸可減,若嗣後不再任職,故無從執行,惟如再任職時,依司法院院字第二四五一號解釋: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已去職者,其所受減俸或降級處分,應以其再任官職時所任職務之俸級執行。爰著為明文,以免執行上發生疑義。
一、本條新增。 二、罰款係本法新增之懲戒處分種類,爰於本條明定罰款金額之範圍,以資適用。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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