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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700021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軍職人員退伍後所受降壹級改敘處分,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國防部 97 年 10 月 15 日國人勤務字第 0970013088 號【來文詢問內容】軍職人員退伍後始受公務員懲戒「降壹級改敘」處分可否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規定:「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貴部來函所詢軍職人員退伍後始受公務員懲戒「降壹級改敘」處分可否執行一案,允宜依上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700021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2 日發布,要旨:軍職人員退伍後所受降壹級改敘處分,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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