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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70002110 號
要旨
軍職人員退伍後所受降壹級改敘處分,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國防部 97 年 10 月 15 日國人勤務字第 0970013088 號【來文詢問內容】軍職人員退伍後始受公務員懲戒「降壹級改敘」處分可否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規定:「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貴部來函所詢軍職人員退伍後始受公務員懲戒「降壹級改敘」處分可否執行一案,允宜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