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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28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查現行人事法律並無關於留職停薪之規定,而貴部 (銓敘部) 來函說明則稱:留職停薪依考試院秘書處印行之「考銓詞彙」銓釋,係指保留職務,停止支薪;貴部發布之考績 (成) 注意事項亦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合於一定要件者尚可列冊參加考績;且留職停薪期滿須辦理辭職,亦經貴部解釋有案。 (710227 (71) 台楷甄五字第○三四二三號函) 。是實務上似認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分。學者亦有主張所謂留職停薪,實則停止執行職務,亦係停職者 (參見管歐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第三五○頁如附件一) 。故留職停薪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職務上行為,固不生效力,然其公務員之身分,原則上仍應存在 (參見前註,及林紀東著「行政法」第二八九頁如附件二) 。惟公務員之意義,依現行法令之規定,有最廣義、廣義及狹義之分。留職停之公務員是否符合各該法令有關公務員之規定,仍各該法令之立法旨趣與作用,分別認定之。

全文內容

查現行人事法律並無關於留職停薪之規定,而貴部 (銓敘部) 來函說明則稱:留職停薪依考試院秘書處印行之「考銓詞彙」銓釋,係指保留職務,停止支薪;貴部發布之考績 (成) 注意事項亦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合於一定要件者尚可列冊參加考績;且留職停薪期滿須辦理辭職,亦經貴部解釋有案。 (710227 (71) 台楷甄五字第○三四二三號函) 。是實務上似認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分。學者亦有主張所謂留職停薪,實則停止執行職務,亦係停職者 (參見管歐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第三五○頁如附件一) 。故留職停薪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職務上行為,固不生效力,然其公務員之身分,原則上仍應存在 (參見前註,及林紀東著「行政法」第二八九頁如附件二) 。惟公務員之意義,依現行法令之規定,有最廣義、廣義及狹義之分。留職停之公務員是否符合各該法令有關公務員之規定,仍各該法令之立法旨趣與作用,分別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28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3 月 11 日發布,要旨:查現行人事法律並無關於留職停薪之規定,而貴部 (銓敘部) 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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