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5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等規定,受記過處分者,由其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並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95 年 3 月 20 日部銓五字第 0952616783 號【來文詢問內容】本案受懲戒處分人鄭員現任高雄縣內門鄉公所委任第五職等土木工程職系技士,於 94 年 8 月 8 日經貴會以 94 年度鑑字第 10596 號議決書議決記過貳次,並自同年月 12 日執行,該所於 95 年 3 月 1 日擬調任鄭員為薦任第八職等一般行政職系機要秘書,是否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15 條所稱「升職」之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規定:「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又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查高雄縣內門鄉公所委任第五職等土木工程職系技士鄭員,於 94 年 8 月 8 日經本會以 94 年度鑑字第 10596 號議決記過 2次,既經主管機關臺灣省政府載明自 94 年 8 月 12 日執行,則依上開規定,鄭員於 95 年 8 月 12 日前,自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5000054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發布,要旨: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