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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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2條規定,懲戒處分是由受處分人的主管長官在收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議決書的次日開始執行。這個規定確立了懲戒處分在主管長官收到議決書後立即展開執行的時間點。這代表一旦主管長官接收到懲戒委員會的議決書,就應該立即開始執行相關的處分措施。例如,如果懲戒委員會決定對一名公務員進行停職處分,該處分應在主管長官收到議決書的次日生效。
- 懲戒名詞
- 議決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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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