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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5.02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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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長官收受所屬公務員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於七日內,將執行情形列表分別通知原議決之懲戒機關,原送審議之監察機關及銓敘機關。其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者,並應通知審計機關。如有延未通知執行情形者,各該機關應予催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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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各機關會計報告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公務員有不合法之支俸者,即應依法剔除,並由該機關長官負責追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5.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