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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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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查有公務員曾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懲戒處分,而未收到執行情形表時,應先通知審計機關,暫不銷該公務員俸給之全部或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5 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在處分公務員後,若銓敘機關未收到該公務員的執行情形表,應先通知審計機關,暫時不核銷該公務員俸給的全部或一部。具體來說,當公務員被撤職、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處分後,銓敘機關需要核實該處分的執行情況,如果尚未收到執行情形表,就需要通知審計機關,並在收到該表前暫不核銷相應的俸給。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監督懲戒處分的執行情況,確保相應的處分得到執行。

  • 銓敘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懲戒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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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5 條規定:「銓敘機關查有公務員曾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懲戒處分,而未收到執行情形表時,應先通知審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