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5 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在處分公務員後,若銓敘機關未收到該公務員的執行情形表,應先通知審計機關,暫時不核銷該公務員俸給的全部或一部。具體來說,當公務員被撤職、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處分後,銓敘機關需要核實該處分的執行情況,如果尚未收到執行情形表,就需要通知審計機關,並在收到該表前暫不核銷相應的俸給。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監督懲戒處分的執行情況,確保相應的處分得到執行。
- 銓敘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