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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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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各機關會計報告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公務員有不合法之支俸者,即應依法剔除,並由該機關長官負責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在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報告時,如果發現曾受過懲戒處分的公務員有不合法得到的支俸,就應依法剔除該筆支俸,並由該機關長官負責追繳。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務員得到的支俸合法合規。例如,如果一名公務員受到懲戒處分,但仍然繼續領取不合法的支俸,審計機關在審核該機關的會計報告時,就會發現這個問題,並要求該機關將不合法的支俸剔除,並追繳該筆款項。

  • 名詞
  • 懲戒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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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4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報告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公務員有不合法之支俸者,即應依法剔除,並由該機關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