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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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在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報告時,如果發現曾受過懲戒處分的公務員有不合法得到的支俸,就應依法剔除該筆支俸,並由該機關長官負責追繳。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務員得到的支俸合法合規。例如,如果一名公務員受到懲戒處分,但仍然繼續領取不合法的支俸,審計機關在審核該機關的會計報告時,就會發現這個問題,並要求該機關將不合法的支俸剔除,並追繳該筆款項。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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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