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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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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不同事件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併執行之。 受撤職休職懲戒處分人員,另受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者,其降級、減俸或記過,應於再任或復職時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當一位公務員因不同的事件受到二個以上的懲戒處分時,這些處分會合併執行。如果一位公務員曾被撤職或休職,同時又受到降級、減俸或記過等懲戒處分,那麼在再次任職或復職時,這些降級、減俸或記過的處分應該被執行。 我的回答沒有根據特定的範例,因為問題中並沒有提供相關的案情來解釋這條法規。

  • 懲戒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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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7 條規定:「公務員因不同事件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併執行之。 受撤職或休職懲戒處分人員,另受降級、減俸或記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