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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600004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公務員移送懲戒前已任主管職務,應記過後雖續任原單位原職務,惟於 1年內未晉敘亦未調任他單位擔任主管職務者,並無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潘先生 96 年 2 月 3 日電子郵件【來文詢問內容】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規定,經記過者,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如公務員在移送懲戒之前即已擔任主管職務,經懲戒記過後仍續任原主管職務,且 1 年內未晉敘、升職,亦未調任其他單位擔任主管職務,是否合乎該條之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臺端所詢:「公務員在移送懲戒之前即已擔任主管職務,經懲戒記過後仍續任原單位原主管職務,且 1 年內未晉敘、升職,亦未調任其他單位擔任主管職務」情形,尚無違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600004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移送懲戒前已任主管職務,應記過後雖續任原單位原職務,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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