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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60000476 號
要旨
公務員移送懲戒前已任主管職務,應記過後雖續任原單位原職務,惟於 1年內未晉敘亦未調任他單位擔任主管職務者,並無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潘先生 96 年 2 月 3 日電子郵件【來文詢問內容】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規定,經記過者,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如公務員在移送懲戒之前即已擔任主管職務,經懲戒記過後仍續任原主管職務,且 1 年內未晉敘、升職,亦未調任其他單位擔任主管職務,是否合乎該條之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臺端所詢:「公務員在移送懲戒之前即已擔任主管職務,經懲戒記過後仍續任原單位原主管職務,且 1 年內未晉敘、升職,亦未調任其他單位擔任主管職務」情形,尚無違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