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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休職: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復職後,二年內不得晉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退伍) 逾十年者,不得予以懲戒。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4 條 1.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12撤職 I: ❗️「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II: ❗️「兩年內不得晉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