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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 台會議字第 0699 號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中所規定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規定,其中所定之期間是否可併計其他年度考績等,主管機關應可依其權責而為斟酌辦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88 年 3 月 3 日 88 台審三字第 1710651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人員曾受懲戒處分者,已逾不得晉敘期間,該不得晉敘期間之考績,得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併計其他年度考績結果,作為晉敘、升等任用資格之要件?
【本會函覆要旨】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至第 15 條規定,凡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者,分別於一年至二年之期間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係屬法定懲戒處分之效果。至於不得晉敘期間得否併計其他年度考績結果,作為晉敘、升等任用資格之要件,事屬貴部主管權責,請自行斟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