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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2.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3.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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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減少退休(職、伍)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2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懲戒。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3 條 1.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2.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3.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整個拿走 II: ❗️「10%~20%」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