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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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減少退休(職、伍)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2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懲戒。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3 條
1.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2.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3.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整個拿走
II:
❗️「10%~20%」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