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規範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的執行範圍:按最近一次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計算,但自繳本息與保險給付不在此限。
Q · 退休公務員被懲戒,退休金會被怎麼處理?
全部剝奪或減 10-20%,已領的會被追回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懲戒處分為剝奪退休金時,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計給之退休金全部取消,已支領者並追回;處分為減少退休金時,按相同年資基數減少 10% 至 20%。但公教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自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自提儲金本息四項,屬於受懲戒人自己出資累積的部分,不在剝奪減少範圍。
退休金不是「鐵飯碗的最後一塊磚」,而是一塊隨時可能被法律拿走的磚。如果你是公務員、軍人、教師,做了違法失職的事被懲戒,就算你已經離職、已經領了一輩子的退休金,國家照樣可以追回來。剝奪是全部沒收,減少是砍 10% 到 20%,而且按你「最近一次」的退休年資算,不是只算你犯錯那段時間。但有一條救命線:你自己每個月從薪水扣下去的退撫基金本息、公教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這些是「你的錢」,國家不能動。換句話說,能被拿走的是政府提撥的部分,自繳的部分受保護。這個區分救了很多人晚年的生活底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為剝奪、減少退休金兩種懲戒處分的執行細則條文,明定處分客體(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計給之退休金)、計算基數(最近一次離職前任職年資)、保護項目(自繳本息與保險給付),構成台灣公務員退休後仍受懲戒制度的核心執行依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會。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三項規定按「最近一次退休前任職年資」計算,沒有「退休後安全期」這回事。但本法第 20 條規定懲戒案件追訴時效十年,從行為終了起算,超過十年原則上不能再追訴。算時效時注意「行為終了」的定義,連續犯、繼續犯的起算點不同。
是。本條沒有期間限制,從處分生效那天起,每個月退休金都被砍 20%,直到過世為止。不像減俸(第 16 條)有六個月到三年的期間,剝奪和減少退休金是「永久效力」。如果月退六萬被砍 20% 是一萬二,活到 85 歲還有 20 年,總共少領將近三百萬。
對。本條第三項但書明文保護四項:公教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自提儲金本息。釋字第 782、783 號確認自繳本息屬個人財產應受保障。實務上很多家屬收到追繳通知就直接繳,沒先把這四項從追繳金額中拆出來,可能多繳幾十萬。
規範退休後公務員被懲戒時,退休金如何剝奪或減少的執行條文,並劃出自繳本息與保險給付的保護線。
剝奪是全部取消(已領追回),減少是砍 10% 至 20%(已領按比例追回)。差別在懲戒處分輕重,依本法第 10 條由懲戒法院裁定。
公教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自提儲金本息,這四項屬於受懲戒人純粹個人財產,依本條第三項但書受絕對保護。
撤職(第 12 條)針對在職者,停止任用 1-5 年;剝奪減少退休金(第 13 條)針對退休離職者,動的是退休金。一個動現職、一個動晚年保障。
立即向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申請退休金組成項目明細,分清政府提撥與自繳本息。委任律師主張保護項目計算依據,必要時提訴願。
受影響月退 = (月退總額 - 自繳本息按月攤提部分) × 減少比例;總減少 = 受影響月退 × 12 × 預期剩餘月退年數。月退六萬砍 20% 二十年 ≈ 三百萬。
對追繳處分本身:2 個月內提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對懲戒判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2 條提再審。自繳本息被誤追繳:向行政執行署提異議。
向退休金主管機關(銓敘部 / 國防部 / 教育部)申請「退休金組成項目明細表」,列明歷年政府提撥與個人自繳累積數,附上憑證後函覆銓敘機關更正追繳金額。
減俸(第 16 條)針對在職者月薪砍 10-20%、期間 6 個月到 3 年;剝奪減少退休金針對退休者、永久效力無期間限制。一個是限時罰、一個是終身罰。
| 比較面向 | 範圍 | 計算基數 | 已領追回 | 保護項目 | 處分性質 |
|---|---|---|---|---|---|
| 剝奪退休金 | 全部取消 | 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 | 是 | 自繳本息與保險給付不在剝奪範圍 | 永久效力 |
| 減少退休金 | 減 10% 至 20% | 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 | 是(按減少比例追回) | 自繳本息與保險給付不在減少範圍 | 永久效力(不像減俸有期間限制)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懲戒機關於必要時,對於受移送之懲戒事件,得指定委員調查之。
懲戒機關於必要時,對於受移送之懲戒事件,得指定委員調查之。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由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移列,並將原文「現任之官級」修改為「現職之俸給」,將「非經過二年不得敘進」改為「二年內不得晉敘」。 二、又因規定在二年內既不得晉敘,依同一法理,亦應不得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三、本條第二項係由原法第五條第二項移列,並將原「比照」二字修改為「按」。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九條已增訂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為離職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種類,爰分別明定其法律效果。又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參照第十六條修正減俸比例規定,明定減少額度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無論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月退休(職、伍)金或兼領者,均減少固定比例。若其於日後再任公務員者,其再任後之年資,則不在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剝奪或減少之退休(職、伍)給與,於一般公務員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之退休金、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補償金、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及遺族撫慰金等因退休而核發之給與。至於政務人員係指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退職酬勞金或離職儲金。軍職人員則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退除給與。至所稱「其他離職給與」,包括資遣給與及其他人員離職時得領取之離職給與。 四、查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雖均係公務員退休(職、伍)時所得領取之給與。惟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係軍公教人員因參加保險所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另退撫新制實施後,軍公教人員均須自行繳付退休撫卹基金,政務人員或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則須自行繳付自提儲金作為離職儲金之一部。是前述剝奪、減少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應不包括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軍公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及政務人員或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繳付之自提儲金本息,爰明定於第三項,以資明確。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懲戒機關於必要時,對於受移送之懲戒事件,得指定委員調查之。
懲戒機關於必要時,對於受移送之懲戒事件,得指定委員調查之。
一、本條係由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移列,並將原文「現任之官級」修改為「現職之俸給」,將「非經過二年不得敘進」改為「二年內不得晉敘」。 二、又因規定在二年內既不得晉敘,依同一法理,亦應不得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三、本條第二項係由原法第五條第二項移列,並將原「比照」二字修改為「按」。
一、本條新增。 二、第九條已增訂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為離職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種類,爰分別明定其法律效果。又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參照第十六條修正減俸比例規定,明定減少額度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無論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月退休(職、伍)金或兼領者,均減少固定比例。若其於日後再任公務員者,其再任後之年資,則不在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剝奪或減少之退休(職、伍)給與,於一般公務員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之退休金、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補償金、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及遺族撫慰金等因退休而核發之給與。至於政務人員係指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退職酬勞金或離職儲金。軍職人員則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退除給與。至所稱「其他離職給與」,包括資遣給與及其他人員離職時得領取之離職給與。 四、查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雖均係公務員退休(職、伍)時所得領取之給與。惟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係軍公教人員因參加保險所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另退撫新制實施後,軍公教人員均須自行繳付退休撫卹基金,政務人員或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則須自行繳付自提儲金作為離職儲金之一部。是前述剝奪、減少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應不包括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軍公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及政務人員或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繳付之自提儲金本息,爰明定於第三項,以資明確。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