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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1018 號
要旨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受降級處分,於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其中亦包括平調其他主管職務在內,且晉敘限制期間不因調職派令已於懲戒處分執行前發布而有異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南市政府 95 年 6 月 15 日南市人組字第 09500508280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臺南市消防局緊急救護課課長楊員於 95 年 6 月 2 日平調主管職務派令生效期間,適經貴會議決降一級改敘,執行日期為 95 年 6 月 3日,其任用案是否仍准自派令生效日一個月內辦理報到?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所稱「調任主管職務」,當然包括平調其他主管職務在內。又按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亦規定甚明。本件被付懲戒人楊員既經本會議決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該處分並於 95 年 6 月 3 日執行,則自該執行日(即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之晉敘限制期間,自不得平調其他主管職務,並不因其任免機關於降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執行前,已先行發布調職之派令而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