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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40000384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函詢政務人員受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於懲戒處分期滿後應如何辦理復俸之問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 年 2 月 25 日農人字第 1040206138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政務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規定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於懲戒處分期滿後,機關如何辦理復俸?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違失行為發生於常務人員(即事務官)任內,移送審議在轉任政務官之後,仍應以常務人員身分為懲戒處分,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2 項之適用。本會 102 年 1 月 31 日 102 年度鑑字第 12438號議決書,議決貴會副主任委員「降貳級改敘」之懲戒處分,貴會據以執行,以被付懲戒人係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之政務官,現職既不送銓敘,屬無級可降,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800 俸點降級改敘 780 俸點),期間 2 年,均無任何適法性之疑義。至於貴會就該「降貳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執行期滿後,如何辦理被懲戒處分人之復俸,則非屬本會職掌,本會未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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