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1010001693 號
要旨
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之政務人員,屬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2 項不送銓敘且無級可降者,逕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 年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新北市政府 101 年 7 月 9 日北府人考字第 1012094907 號【來文詢問內容】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之政務人員,如經本會議決降貳級改敘,應如何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 年。」貴屬係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之政務人員,現職不送銓敘,其月支數額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一、政務人員給與表規定,依照簡任第 13 職等年功俸 3 級人員待遇支給,依前開法律規定,貴屬既不送銓敘,仍屬無級可降,逕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