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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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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撤職: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復職後,二年內不得晉敘。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1.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II: ❗️「兩年內不得晉敘」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處罰在12條以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