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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000026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核釋受休職懲戒處分之試署檢察官復職後在前開限制晉敘期間內試署期滿,其原得晉敘本俸一級部分,自得保留至其限制晉敘期滿之次日執行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100 年 11 月 3 日部特一字第 1003485828 號【來文詢問內容】受休職懲戒處分之試署檢察官,於限制晉敘期間試署期滿,得否於上開期間屆滿後晉敘一級?

【本會函覆要旨】受休職懲戒處分之試署檢察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規定,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惟依貴部 92 年 6 月 20 日部特一字第 092224381 號函略以,91 年 8 月 29 日前經貴部審定「合格試署」之檢察官,於試署期滿成績及格,得按原俸級晉敘本俸一級。是受休職懲戒處分之試署檢察官復職後在前開限制晉敘期間內試署期滿,其原得晉敘本俸一級部分,自得保留至其限制晉敘期滿之次日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100000264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發布,要旨:核釋受休職懲戒處分之試署檢察官復職後在前開限制晉敘期間內試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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