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1040001519 號
要旨
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不得再任公務員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林先生 104 年 8 月 5 日聲請函【來文詢問內容】有關渠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經本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 2 年,緩刑期滿或停止任用期滿如何申請再任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台端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本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 2 年,於該停止任用期間,自不得再任公務員。至得否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或所觸犯之貪污案件緩刑期間屆滿後再任公務員,及其申請之時間點,事屬公務員任用問題,非本會職掌範圍,歉難表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