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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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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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該條例規定的罪行,將依該條例進行審判和處罰。這包括那些依據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例如政府官員、公職人員等。以下是一個相關的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務員被指控涉嫌貪污,而這種行為被貪污治罪條例所禁止,該公務員將被依照該條例進行審判和處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根據該條例的相關條款對該公務員進行判決。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520705 制定)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0620807 全文修正)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0810630 全文修正)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851003 全文修正)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50505 修正)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立法理由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規定之修正,酌修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本條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規定之修正,酌修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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