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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犯罪主體)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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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該條例規定的罪行,將依該條例進行審判和處罰。這包括那些依據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例如政府官員、公職人員等。以下是一個相關的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務員被指控涉嫌貪污,而這種行為被貪污治罪條例所禁止,該公務員將被依照該條例進行審判和處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根據該條例的相關條款對該公務員進行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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