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3 條(共犯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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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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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若與前條所指的人員共犯本條例所定之罪,也應依照該條例處罰。這表示無論是從事公務之人員還是非從事公務之人員,只要他們共同犯罪,都可以根據《貪污治罪條例》來判決。然而,這裡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案例,無法進一步解釋這個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立法沿革 4 版
(0520705 制定)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0620807 全文修正)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0810630 全文修正)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851003 全文修正)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520705 制定)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0620807 全文修正)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081063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851003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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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