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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3 條(共犯之適用)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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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若與前條所指的人員共犯本條例所定之罪,也應依照該條例處罰。這表示無論是從事公務之人員還是非從事公務之人員,只要他們共同犯罪,都可以根據《貪污治罪條例》來判決。然而,這裡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案例,無法進一步解釋這個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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