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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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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teresa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免除職務」為「司法懲戒」,是司法機關對公務員之身分關係消滅,屬於最嚴厲的懲戒手段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終生不得再任用
noah2560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免除職務v. 免職處分 ⒈作成機關不同 ⒉法律效果不同 ⒊適用程序不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