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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 台會議字第 0649 號
要旨
公務員經執行撤職處分,則不具公務員身分,除法令別有限制外,非不得在財團法人任職,可否補助其參與研究,請自行斟酌辦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87 年 2 月 24 日(87)臺會綜一字第 008961號【來文詢問內容】財團法人臺灣養豬科學研究所擬聘劉員擔任「博士後研究」,惟該員因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彈劾,嗣經貴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現本會可否補助該所延聘劉員參與研究?
【本會函覆要旨】按劉員既經執行撤職處分,已不具公務員身分,不生執行職務之問題,除法令別有限制外,非不得在財團法人任職。至於貴會可否補助臺灣養豬科學研究所延聘劉員參與研究,請貴會自行斟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