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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 台會議字第 06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公務員經執行撤職處分,則不具公務員身分,除法令別有限制外,非不得在財團法人任職,可否補助其參與研究,請自行斟酌辦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87 年 2 月 24 日(87)臺會綜一字第 008961號【來文詢問內容】財團法人臺灣養豬科學研究所擬聘劉員擔任「博士後研究」,惟該員因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彈劾,嗣經貴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現本會可否補助該所延聘劉員參與研究?

【本會函覆要旨】按劉員既經執行撤職處分,已不具公務員身分,不生執行職務之問題,除法令別有限制外,非不得在財團法人任職。至於貴會可否補助臺灣養豬科學研究所延聘劉員參與研究,請貴會自行斟酌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 台會議字第 06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經執行撤職處分,則不具公務員身分,除法令別有限制外,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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