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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1020001105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長受休職處分期間,其所占之職位是否另行派任,應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行斟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2 年 5 月 15 日刑人字第 1021700759 號【來文詢問內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長簡員受休職處分期間,其所占組長職務得否另行派任?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所明定。惟所謂復職,非指必須回復原職,如調任同官等之他職,即屬已經復職。至於受懲戒處分人,原所占職務是否有另行派補之必要,事屬貴管,請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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