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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300007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3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公務員於移送懲戒前已兼任主管職務,經懲戒降級改敘後,如於晉敘限制期間不晉敘、升職或調(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仍得續兼原主管職務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南區工程處 103 年 3 月 21 日高南人字第 1031000383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違法失職經本會議決「降壹級改敘」,是否可續兼任原主管職務?【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此項晉敘限制期間之規定,係自改敘之日起算,公務員如於移送懲戒之前即已兼任主管職務,經懲戒降級改敘後,仍續兼原主管職務,且於晉敘限制期間不予晉敘、升職或調(兼)任其他主管職務,自無違該條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10300007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3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於移送懲戒前已兼任主管職務,經懲戒降級改敘後,如於晉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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