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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300024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後,於不得晉敘期間,縱有晉升官等訓練成績合格,仍應受此限制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103 年 11 月 5 日蘇鎮人字第 1030016263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受懲戒處分人員,受降級處分,於不得晉敘期間,經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得否原職改派為薦任第六職等?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在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此限制。晉升官等訓練成績合格之晉敘原因,同應受此限制,並不能例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10300024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受降級處分後,於不得晉敘期間,縱有晉升官等訓練成績合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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