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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40000122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為配合組織調整,將受懲戒處分之員警派任同一陞遷序列警務正,如仍敘原職等俸級,應非屬「升職」之情形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內政部警政署 104 年 1 月 6 日警署人字第 1030187034 號【來文詢問內容】原任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員甲配合機關組織調整移撥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是否得派任警務正職務?如仍敘原官等官階及俸級,是否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之升職?

【本會函覆要旨】受懲戒處分人甲,原敘警正二階二級本俸 370 元,因違法案件經本會議決降二級改敘,嗣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改敘警正二階三級本俸 350 元(因降一級為警正二階三級本俸 350 元,已無級可降,依法再減支月俸一級之差額,期間 2 年),並自 102 年 10 月 31 日生效。茲貴署將原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警正二階列虛線之組員職務,核定改置警正四階至警正二階警務正,原任組員均原職改派警務正,且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3 條規定,上開組員、警務正係屬同一陞遷序列職務。貴署為配合組織調整(原公園警察大隊整併為保七總隊),將甲派任同一陞遷序列警務正,如仍敘原職等俸級,應非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之「升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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