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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 台會議字第 09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等規定,公務員曾受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人員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晉敘,但因公務員之考績係在年終行之,而該法所定之晉敘期間,係指經過兩個或一個考績年度之考績而不予晉敘之情形而言,因此,縱使執行懲戒處分之期間起迄,與辦理考績之時間未能一致,但亦不得使懲戒法上所定年限因而伸長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75 年 5 月 17 日 75 台華甄二字第 27315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曾受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人員,於一定年限內(一年或二年)不得晉敘,此類人員參加考績在晉敘限制時期應如何計算。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至第 15 條所設停止晉敘年限均係強制規定,固須期間屆滿,方為執行完畢。惟公務員之考績係在年終行之,懲戒法所定之二年或一年停止晉敘期間,係指經過兩個或一個考績年度之考績而不予晉敘之情形而言,是懲戒法上之「二年」或「一年」即考績法上之「二次」或「一次」,縱因執行懲戒處分之期間起迄,與辦理考績之時間未能一致,而使停止晉敘跨越考績年度,但亦不得使懲戒法上所定年限因而伸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 台會議字第 09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等規定,公務員曾受休職、降級、減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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