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00000167 號
要旨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員遭記過處分,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且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新北市政府 99 年 12 月 28 日北府人三字第 0991260539 號【來文詢問內容】新北市政府原動物疾病防治所所長蔡員曾受懲戒記過一次處分,該所配合新北市改制直轄市,其組織調整為動物防疫檢疫處,蔡員改派該處相關職務,可否不受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規定之限制?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規定:「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又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依貴府來函原動物疾病防治所薦任第 9 職等所長於 99 年 9月 6 日經本會議決記過一次,並自 99 年 9 月 9 日執行,則依前開法律規定意旨,該員於 100 年 9 月 9 日前,自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