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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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